法規資訊牆

以下為租客最常用到的法規與救濟流程速查。實際個案請諮詢律師或崔媽媽基金會等公益團體。

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(租賃專法)

規範住宅租賃關係、押金上限(不得逾兩個月租金)、修繕義務、終止契約條件等。

民法第 421 條以下 — 租賃專章

租賃契約的基本規範,含租金給付、瑕疵擔保、返還租賃物之義務。

押金返還爭議

  1. 先以書面(Email / LINE 存證)向房東請求返還,說明扣款不合理處。
  2. 若房東拒絕,可向地方調解委員會申請「租賃住宅糾紛調處」。
  3. 調處不成可提起民事小額訴訟(10 萬元以下),程序簡便且免律師費。

非法驅逐 / 換鎖

房東不得未經法院判決強行斷水電、換鎖或強行進入。可報警並保留現場證據,另依民法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。

濫收電費

租賃住宅電費以每度不得超過台電夏季非時間電價最高級距為原則。超收部分可請求返還。

設備維修遲緩

依民法 429 條,出租人負修繕義務。可以書面定合理期限請求,逾期未修可自行修繕並向房東請求費用。